专业实验中心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4-09-20 浏览次数:1012

第一条   为加强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专业实验中心开放性研究实验室的管理,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 开放性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,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,吸引本院师生进行科学研究,促进新兴、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,为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公共平台。

第三条   根据现有条件,实验室实行定时开放,以满足正常教学工作和已经办理实验室使用手续的科研工作。开放时间为:周一至周五,上午8:30~下午5:00

第四条   实验室以场地开放为主,同时实行仪器设备、设施及技术等资源共享。

第五条  开放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,对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。

第六条  凡本院师生及外来人员在实验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经申请和审批后可在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。

第七条  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履行有关手续,非开放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能拥有实验室的钥匙,需要进入开放实验室的人员,应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。需要使用开放实验室的人员,须详细填写开放实验室准入申请表,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。申请者不得带外人进入开放实验室。

第八条  凡进出、使用开放实验室和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的人员,必须认真执行开放实验室日记制度,必须认真填写开放实验室进出记录、开放实验室使用记录(每天登记1次)以及仪器使用记录(按次数登记),实验结束后打扫卫生,实验过程中带来的“三废”应按规定自行处理。

第九条  在实验过程中,所需化学试剂和消耗品等必须自备。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得擅自动用开放实验室大型仪器。

第十条  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开放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,禁止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和其它生活用品。 “三废”应按校有关规定处理,不得随便倾倒;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危害应由申请人负责。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穿戴实验服,保持室内安静、整洁,物品用完后放回原位,仪器设备禁止随便移动。

第十一条 实验材料存放须经管理人员批准并严格登记,在存放材料上清晰标明物品名称、存放日期、存放人姓名,以便在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时通知存放人。对于实验室过期和无标识物品,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处理。

第十二条  在开放性实验室获得实验数据必须归档,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与实验室共享,应纳入开放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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