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药科大学生科院基础教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4-09-20 浏览次数:1014

    第一条:仪器设备的购置,要根据发展规划,专业设置、教学科研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,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计划,经负责人批准,送设备科审核后汇总统一采购供应。

    第二条: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,设备科应按各单位提出的仪器名称,规格,数量进行采购不得任意变更。如需变更,必须征得请购单位的同意,如有特殊情况,需改计划时,经教研组长和系主任同意,报主管处长批准,方可更改。

    第三条:全校对外签定合同购置技术物资,统一由设备科办理,各单位不得随意对外签定购置合同,凡未经设备科批准或盖合同章所办理的合同托收,财务处一律拒付。

    第四条: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填写“大型精、贵、稀仪器添置申请书”经系主任及主管处长的同意,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。

    第五条:自制仪器设备(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)必须申报计划,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,可执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,经主观部门同意后进行制定,经技术鉴定合格后予以验收入帐。

    第六条: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,凡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,按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》规定统一建帐,实行计算机管理(包括调入赠送和自制设备)。

    第七条:使用仪器设备,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,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必须进行技术培训,经技术考核后方可上机操作,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要建立技术档案,准确记录,使用、借用、损坏、检验、维修等情况。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律。

    第八条:仪器设备,必须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,到货后应及时开箱、清点、安装、调试、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素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,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即使索赔,以免学校财产受到不应有的损失。

    第九条:个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,对一般仪器应随时保养和维修,精密仪器应作到精心维护,定期检修和检测,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。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,如确须拆改时,需按各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手续。

第十条: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,必须由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,上机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,考核合格后,方准使用。

    第十一条: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必要的帐、卡制度,坚持每年对帐、卡、物相符。

    第十二条: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、特点和不同的要求,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,做到合理选用,适时更新,对于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需用单位。

    第十三条:学校的仪器设备除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外,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承担校外化验,测试和计算各项任务,所收取的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管理。

    第十四条: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,校、系管理部门对校、系内仪器设备有权进行调配,对确系人为造成的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。

    第十五条:确因技术落后,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的或维修费用过高的,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,可按手续申请报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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