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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损坏和丢失。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。
二、因下列原因之一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者,示为责任事故。
1、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;
2、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、技术性能,盲目进行操作;
3、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仪器设备损坏;
4、实验时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;
5、擅自将仪器设备、材料挪作他用;
6、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,领、发、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;
7、其它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责任事故。
三、责任事故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,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原价(或折旧价)赔偿现金;如系部分损坏,经修配后能完好使用的,可按实际修配费赔偿现金;如系精密、贵重、稀缺的仪器设备、材料,或损坏、丢失的情节严重,除责成赔偿损失外,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,对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,还要追究法律责任。
四、凡属责任事故,有关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、材料损坏或丢失报告,提出赔偿处理意见。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500元以下,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,总价在500~10000元,由设备处作技术鉴定,交院部主管领导审批。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须经主管校长审批。
五、赔偿费一律先交实验中心,在每学期末汇总后作为中心的仪器修理费用。
六、确定赔偿处理后,当事人在一月之内办理赔偿手续,超过期限则加付滞纳金。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,学生须经院、部等主管单位批准,可减免或延期偿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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